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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检验是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本文节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T45-197-2026《建设工程消防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见证检验技术规程》第六章。

6 消防设备检验
6.0.1 防火卷帘及其配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卷帘进场时,应对其耐火性能进行见证检验。
6.0.2 消防水带进场时,应对其试验压力、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进行见证检验。
【条文说明】本条旨在规范消防水带进入施工现场(或使用现场)前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所使用的消防水带产品从源头上符合 强制性认证和市场准入要求,并具备关键的安全性能。其核心在于通过文件核查和实物抽样检验双重手段,杜绝不合格产品投入使用,保障消防系统的可靠性。
6.0.3 消防水枪进场时,应对其耐水压性能、密封性能进行见证检验。
【条文说明】本条旨在规范消防水枪进入施工现场(或使用现场)前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其符合 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关键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其核心是通过文件核查与实物检验相结合的方式,防止不合格产品被安装使用,保障消防员或救援人员操作时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6.0.4 室内消火栓进场时,应对其水压强度,密封性能进行见证检验。
【条文说明】本条旨在规范室内消火栓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其从生产源头到现场安装均符合 法规与标准要求。作为室内消防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消火栓的承压强度与密封性能直接关系到系统的可靠性与灭火有效性。本条通过文件审查与实物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双重质量保障机制。
6.0.5 洒水喷头进场时,应对其水压密封和耐水压强度性能,静态动作温度进行见证检验。
【条文说明】本条旨在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洒水喷头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控制程序。洒水喷头是系统的核心感温释放元件,其性能直接关系到系统启动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因此,必须通过严格的文件审查和实物检验,双重保障其质量符合要求。
6.0.6 非集中电源系统中的应急照明灯具进场时,应对其基本功能、充放电性能、恒定湿热功能进行见证检验。
【条文说明】本条为确保非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产品质量而制定,明确了其进场时的质量控制程序,核心在于通过见证取样复验,对灯具的关键性能进行实质性验证。非集中电源型应急灯具(即自带蓄电池型)是一个独立、分散的应急单元,其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所在区域的疏散安全。相较于集中电源系统,其故障更具隐蔽性,且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事后维护排查困难。因此,在安装前进行严格的进场检验,是防止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条文规定的“基本功能”、“充放电性能”和“恒定湿热性能”三项复验项目,是基于 现行强制性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24对灯具最核心、最基础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境适应性的要求而确定的。规定此要求,是为了保证取样送检过程的公正性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抽样、封样并送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自查可能存在的漏洞,确保检验报告能真实反映进场产品的质量水平。
6.0.7 消防软管卷盘进场时,应对其耐压性能、密封性能进行见证检验。
【条文说明】见证检验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2.2.3条第14款要求,消火栓固定接口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