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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戊类厂房中长度超过40m且与厂房共处同一空间的人行通道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回答:不需要。
人行通道与戊类厂房共处同一空间,不属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规定的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故可以不设置排烟设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2条第10款规定,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疏散走道的定义是“建筑中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并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问题中提到的人行通道,其与厂房共处同一空间,无隔墙分隔,非疏散走道,所以即使长度超过了40m,仍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由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刘爽提供)
问题:公共建筑地下一层某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小于200m²,含多间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无可开启外窗的库房和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请问,该走道是否可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5条第2款的规定不设置排烟设施?
回答:不可以。
疏散走道是否设置排烟设施应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第10款,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公共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5条第2款中的“200m²”,是指建筑中存在无窗房间的区域内,单间建筑面积≤50m²的这些房间的总面积,不包括疏散走道,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指南》实施要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