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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场所是否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

发布日期:2026-06-06 16:45:14   浏览量:19

问题:仅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场所是否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

答:是。

  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T1624-2025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和电动自行车库等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防火设计。

  依据术语第2.0.2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为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功能的场所。因此,该标准适用于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场所。

  第8.0.5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的规定。视频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视频图像保存期限不应小于30d,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综上所述,各类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包括仅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场所,均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第8.0.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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